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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行为将得到有效防范

1998-08-2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天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增加有关规定,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防范。

众所周知,合同只有如约履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合同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对商品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法草案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履行合同时负有及时通知、协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以及保密等义务。

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草案增加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草案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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